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河北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依據《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技術指南》,提高河北省中小學校舍綜合防災減災能力,規范河北省中小學校舍加固改造設計及施工,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節能環保,確保設計及施工質量,結合河北省中小學校舍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北省域內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校舍加固改造設計及施工。
第三條 校舍加固改造的勘察、設計文件的相關資料應報當地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舍安全工程辦”)備案,并納入河北省中小學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條 對采用砌體與鋼筋混凝土柱混合承重的內框架、底層框架和底部框架-抗震墻結構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建筑,應改變其建筑用途。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校舍加固改造設計及施工應當遵守國家和河北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
第六條 河北加固改造校舍是針對經鑒定需加固改造的校舍實施加固改造,主要包括加固改造設計、施工與監理等環節。
第七條 河北加固改造校舍工程涉及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時,應符合相關文物保護的要求。
第三章 設計
第八條 校舍加固改造應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校舍改造
加固設計。校舍鑒定單位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可優先委托校舍鑒定單位承擔。
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地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經抗震鑒定需加固改造的校舍,加固改造設計應符合現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和《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等相關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的要求。
地震烈度6度以下的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經房屋安全鑒定需加固的校舍,加固改造設計應符合相關現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的要求。
位于洪泛區、蓄滯洪區、易洪易澇區的校舍應滿足抗淹沒要求、抗沖需求、避險轉移需求,并有必要的預警預報設施;受臺風威脅地區的校舍要滿足抗風要求。
加固設計應當滿足國家及河北省有關建筑節能的規范、標準和相關政策要求。
第十條 校舍加固改造設計時,設計單位應根據相關現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補充或重新進行巖土工程勘察。校舍加固改造項目巖土工程勘察應符合現行《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等相關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十一條 校舍加固改造設計時,對耐火等級、防火分區、防火間距、人流物流、安全疏散、消防設施、消防水源等不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校舍應報當地消防部門審查備案后進行同步改造,并應達到現行相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校舍加固改造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應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但不得指定品牌、生產廠家。
第十三條 校舍加固改造設計在滿足建筑節能要求的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校舍實施結構加固和建筑節能一體化改造。
第十四條 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校舍加固改造工程鼓勵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抗震、隔震、減震等新技術提高校舍的綜合抗震防災能力。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使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尚未指定相應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校舍建設單位應依法取得“三新核準”,并按照核準的要求實施。
第十五條 校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校舍加固改造施工圖設計文件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圖紙方能同于施工。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在加固改造施工前,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說明工程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十七條 校舍抗震加固改造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固方案應根據排查、鑒定結果經綜合分析后確定,分別采用房屋整體加固、區段加固或構件加固,加強整體性、改善構件的受力狀況、提高綜合抗震防災能力。
(二)加固或新增構件的布置,應消除或減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強導致結構剛度或強度突變。
(三)新增構件與原有構件之間應有可靠連接,新增的抗震墻、柱等豎向構件應有可靠的基礎。
(四)加固所用材料類型與原結構相同時,其強度等級不應低于原結構材料的實際強度等級。
(五)對于不符合鑒定要求的女兒墻、門臉、出屋頂煙囪等易倒塌傷人的非結構構件,應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時應加固。
第十八條 校舍抗震加固改造設計的方案、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結構布置和連接構造,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規則的現有建筑,宜使加固后的結構質量和剛度分布較均勻、對稱。
(二)對抗震薄弱部位、易損部位和不同類型結構的連接部位,其承載力或變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強的措施。
(三)宜減少地基基礎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結構抵抗不均勻沉降能力的措施,并應計入不利場地的影響。
(四)加固方案應結合原結構的具體特點和技術經濟條件的分析,采用新技術、新材料。
(五)加固方法應便于施工,并應減少對教學辦公和正常使用的影響。
(六)抗震加固設計時,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應當滿足《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和《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的要求。
第十九條 砌體結構校舍的抗震加固改造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樓層中,自承重墻體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應超過承重墻體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二)對非剛性結構體系的房屋,應選用有利于消除不利因素的抗震加固方案;當采用加固柱或墻垛,增設支撐或支架等保持非剛性結構體系的加固措施時,應控制層間位移和提高其變形能力。
(三)當選用區段加固的方案時,應對樓梯間的墻體及其它構件采取加強措施,滿足《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鋼筋混凝土結構校舍抗震加固改造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抗震加固時應注重概念設計,根據校舍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加固方案,分別采用主要提高結構構件抗震承載力、主要增強結構變形能力或改進結構體系的方案。
(二)加固后的結構應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強梁弱柱。
(三)采用綜合抗震能力指數驗算時,加固后樓層屈服強度系數、體系影響系數和局部影響系數應根據校舍加固后的狀態計算和取值。
第四章 施工與監理
第二十一條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視為房屋建筑改造工程,校舍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依法取得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許可。
第二十二條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應依法進行招投標,發包給特級、一級、二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具備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承擔。加固改造工程設計要求選用專業資質施工隊伍時,應由具有相應專業加固資質的單位承擔。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編制科學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嚴格按設計文件和圖紙施工,按規定進行材料檢驗和隱蔽工程驗收。
(一)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從業資格應符合規定要求。
(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加固改造工程特點,編制科學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并經建設(監理)單位審查,重要的分項工程應單獨編制施工方案。
(三)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特點和施工技術標準編制《工程加固施工技術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施工單位應當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隱蔽工程驗收。
第二十四條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要制訂嚴格的施工安全方案。嚴格隔離施工區與教學區,實行工程施工封閉管理,塔吊吊臂旋轉范圍須限制在施工場區內。
施工單位要根據師生活動范圍,搭設防護通道,合理設置警示標志、繞行標志等,提示和引導避讓危險,確保在校師生和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條 校舍加固改造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傷原結構構件。
(二)發現原結構或相關工程隱蔽部位的構造有嚴重缺陷時,應會同加固設計單位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三)對可能導致的傾斜、開裂或局部倒塌等現象,應預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條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實行監理制度,由校舍建設單位依法進行招投標,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七條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改造工程實施監理。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建立質量責任制,嚴格工序管理。對工程項目實施工程質量、投資、進度三大目標控制;審查承建單位的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和施工組織設計;審查進場材料、購件、制作及操作工藝是否符合要求,督促施工單位按規范及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一)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相應數量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二)監理單位應根據加固工程特點編制科學合理的監理大綱和監理細則,并嚴格遵照執行。
(三)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實施監理。自開工之日起,工程監理人員應保證每天在工地,按照國家有關施工現場監理的規定,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認真組織進場驗收和見證取樣送檢,詳細記錄監理日志,杜絕不符合設計要求或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進入工地。施工過程中發現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應依法及時報告。
(四)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施工中每道工序,均應由施工單位在做好自檢及隱蔽工程記錄的同時提出驗收申請,由工程監理人員進行現場驗收。上道工序驗收合格方可轉入下道工序施工。
(五)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章 質量責任與監管
第二十九條 校舍建設單位應向勘察設計和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校舍安全工程工作有關的、真實全面的原始資料,不得提供虛假資料;不得委托沒有相應資質或資格的單位從事校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不得對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或個人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三十條 從事校舍加固改造工作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保證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質量和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校舍安全工程辦”應加強對校舍加固改造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把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作為本地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重點,發現各方責任主體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依法嚴肅查處。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校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