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質量缺陷而需采取加固和工程變更措施時,應由承包人提出設計,經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及業主批準,加固和變更措施增加的額外費用由承包人自理。
2、如果已完工程的質量缺陷,并不構成對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時,經征得業主的同意,可不進行加固或變更處理,但應通過業主和承包人的協商,降低對此項工程的支付單價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