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碳纖維織物(碳纖維布)、碳纖維預成型板(以下簡稱板材)以及玻璃纖維織物(玻璃纖維布)應按工程用量一次進場到位。纖維材料進場時,施工單位應會同監理人員對其品種、級別、型號、規格、包裝、中文標志、產品合格證和出廠檢驗報告等進行檢查,同時尚應對下列重要性能和質量指標進行見證取樣復驗:
(1)纖維復合材的抗拉強度標準值、彈性模量和極限伸長率;
(2)纖維織物單位面積質量或預成型板的纖維體積含量;
(3)碳纖維織物的K數。
若檢驗中發現該產品尚未與配套的膠粘劑進行過適配性試驗,應見證取樣送獨立檢測機構,按本規范附錄E及附錄N的要求進行補檢。檢查、檢驗和復驗結果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的規定及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按進場批號,每批號見證取樣3件,從每件中,按每一檢驗項目各裁取一組試樣的用料。
檢驗方法:在確認產品包裝及中文標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檢查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對進口產品還應檢查報關單及商檢報告所列的批號和技術內容是否與進場檢查結果相符。
注:
(1)纖維復合材抗拉強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單向纖維增強塑料拉伸性能試驗方法》GB/T3354測定,但其復驗的試件數量不得少于15個,且應計算其試驗結果的平均值、標準差和變異系數,供確定其強度標準值使用;
(2)纖維織物單位面積質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增強制品試驗方法第3部分:單位面積質量的測定》GB/T9914.3進行檢測;碳纖維預成型板材的纖維體積含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碳纖維增強塑料體積含量檢驗方法》GB/T3366進行檢測;
(3)碳纖維的K數應按本規范附錄M判定。
2、結構加固使用的碳纖維,嚴禁用玄武巖纖維、大絲束碳纖維等替代。結構加固使用的S玻璃纖維(高強玻璃纖維)、E玻璃纖維(無堿玻璃纖維),嚴禁用A玻璃纖維或C玻璃纖維替代。
3、纖維復合材的纖維應連續、排列均勻;織物尚不得有皺褶、斷絲、結扣等嚴重缺陷;板材尚不得有表面劃痕、異物夾雜、層間裂紋和氣泡等嚴重缺陷。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觀察,或用放大鏡檢查。
4、纖維織物單位面積質量的檢測結果,其偏差不得超過±3%;板材纖維體積含量的檢測結果,其偏差不得超過+5-2%.
檢查數量:按進場批次,每批抽取6個試樣。
檢驗方法:檢查產品進場復驗報告。